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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文付与邓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付,邓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84号原告李文付,住承德市。被告邓发,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付与被告邓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付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文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爱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