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袁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闫广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绍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