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曹玉英、陈美桃等与朱明华、朱屹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英,陈美桃,胡健,胡博,朱明华,朱屹宇,陈阿林,张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曹玉英。原告:陈美桃。原告:胡健。法定代理人:曹玉英(系胡健之母亲),身份同上。原告:胡博。法定代理人:曹玉英(系胡博之母亲),身份同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一峰、金耀。被告:朱明华。被告:朱屹宇。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平。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林妹。被告:陈阿林。委托代理人:顾海峰。第三人:张钊。委托代理人:邱香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英、陈美桃、胡健、胡博与被告朱明华、朱屹宇、陈阿林、第三人张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英、陈美桃、胡健、胡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2元,减半收取6961元,由原告曹玉英、陈美桃、胡健、胡博负担。审判员 朱跃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骏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