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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云刚与黄小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刚,黄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163号申请执行人赵云刚,男。被执行人黄小军,男。本院在执行赵云刚申请执行黄小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小军拒不提供返还车辆的地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小军实施了司法拘留。现因本案的执行标的物宁AL32**进口吉普指南者越野车查找不见,申请人同意待找见本案执行标的物后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佐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