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诉被告李平、柳清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李平,柳清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法定代表人胡克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洪文,男,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鸿,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男,汉族。被告柳清秀,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诉被告李平、柳清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代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