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海友与许红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友,许红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赵海友,男,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被告许红方,男,汉族,1960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友诉被告许红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许红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友自愿撤回对被告许红方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友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赵海友承担。审 判 长 韩美玲审 判 员 邢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