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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海友与许红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友,许红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赵海友,男,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被告许红方,男,汉族,1960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友诉被告许红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许红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友自愿撤回对被告许红方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友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赵海友承担。审 判 长  韩美玲审 判 员  邢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