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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谭新华与被告陈国兵、被告文又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新华,陈国兵,文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18-1号原告谭新华,女,xx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x。被告陈国兵,男,xx出生,汉族,湘乡市人,xx。被告文又芳,女,xx出生,汉族,湘乡市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新华与被告陈国兵、被告文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新华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国兵、被告文又芳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办事处枫桥湖社区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岳阳楼区字第341075号,建筑面积122.89㎡)。案外人陈振平、李娥清自愿用自己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办事处洛王社区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为原告的保全提供担保,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振平、李娥清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办事处洛王社区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立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