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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苏颖超与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颖超,张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颖超,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农安县公安局民警,现住农安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华,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镇。上诉人苏颖超因与被上诉人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4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通知上诉人苏颖超于2014年11月21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苏颖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颖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