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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洱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1年11月19日生,白族,个体户,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茈碧湖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三营镇共和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2014)洱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赵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2014年12月15日前偿还的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次日以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将借款偿还给本人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即该案的执行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4)洱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中由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前偿还赵某某借款10000元的协议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许 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