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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琨与张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琨,张锦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张琨。被告张锦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琨诉被告张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已将借款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张琨负担。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喜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