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吴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吴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吴占伟。李建华申请执行吴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占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占伟其妻马瑞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占伟其妻马瑞芳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松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天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