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塔民初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马先互与姚焕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先互,姚焕友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塔民初字第0236号原告马先互。委托代理人刘新伟,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焕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先互诉被告姚焕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先互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焕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先互撤回对被告姚焕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马先互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人民陪审员 王玉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