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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塔民初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马先互与姚焕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先互,姚焕友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塔民初字第0236号原告马先互。委托代理人刘新伟,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焕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先互诉被告姚焕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先互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焕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先互撤回对被告姚焕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马先互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人民陪审员  王玉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