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501号原告:卢某甲,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斌莉,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真,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甲,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