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丰年与黄玉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年,黄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王丰年,女,生于1937年,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斌,男,生于1973年,汉族,甘肃省民勤县。系申请执行人王丰年之子。被执行人黄玉萍,女,生于1963年,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丰年与被执行人黄玉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玉萍应给付申请人王丰年赔偿款11500元(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95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玉萍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000元,将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述全审 判 员 李登乾代理审判员 汤希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忠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