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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行非诉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文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文行非诉字第3号申请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下称州人防办)。法定代表人唐大能,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1521231-3。地址: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区信访楼五楼。委托代理人高保平,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文杰,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下称三鑫学院)。法定代表人金朝水,董事长。地址:文山市职教园区三角塘。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人防处字[2014]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建设的三鑫学院教学楼(职教园区)工程项目未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为,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文人防处字[2014]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1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3、文人防处字[2014]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及发文审批单;4、文人防催字[2014]第02号《催告书》及送达回证;5、调查统计表;6、《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7、会议记录。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三款的规定,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和《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建设的三鑫学院教学楼(职教园区)工程项目依法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09495元未缴纳的行为,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补缴并处罚款27284.85元的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遂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文人防催字[2014]第02号《催告书》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履行且未对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综上所述,申请人作出的文人防处字[2014]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文人防处字[2014]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呈丰审判员  谭祖恩审判员  赵仕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诗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