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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7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汉香与刘宝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香,刘宝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298号原告刘汉香。委托代理人邓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香诉被告刘宝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5元,计90元由原告刘汉香负担。审 判 员 李晓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