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承纺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祥怡兴织造有限公司、黄新亮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承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祥怡兴织造有限公司,黄新亮,卿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8。法定代表人陈本承。被执行人佛山市祥怡兴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新亮。被执行人黄新亮,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卿赫明,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承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祥怡兴织造有限公司、黄新亮、卿赫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祥怡兴织造有限公司、黄新亮、卿赫明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67992.3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浩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思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