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车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487-1号原告:车某,农民。被告:焦某,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需向被告焦某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车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凤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