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车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487-1号原告:车某,农民。被告:焦某,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需向被告焦某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车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凤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