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叶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俊丽,张海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侯俊丽,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龙泉乡赵庄三组。身份证号码:410422198211274902。委托代理人焦艳玲,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军,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龙泉乡赵庄三组。身份证号码:41042219721012545X。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俊丽诉被告张海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俊丽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俊丽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俊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俊丽负担。审判员 陈恩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