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恩德、田明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恩德,田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大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74号,组织机构代码:00376649-0。法定代表人周家好,局长。被执行人郑恩德,男,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田明清,女,住址福建省大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田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大执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郑恩德、田明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恩德、田明清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田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