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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谭进平与华容县和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可如、刘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华容县和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370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委托代理人戚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县和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华容县和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邓长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