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谭进平与华容县和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可如、刘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华容县和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370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委托代理人戚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县和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华容县和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邓长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