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琼贤与郭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划拨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郭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9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法定代理人黄以富(黄琼贤父亲),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江信连(黄琼贤母亲),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新兰,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依据我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新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新兰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新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新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的账户(账号:×××)存款5275元划拨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罗定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账号:×××),以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和缴纳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节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