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路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终字第29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某某,女,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2010年6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2日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路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文 福代理审判员 陈 洁代理审判员 陈 艳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桂兰(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