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杜新永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新永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3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新永,绰号“啊认”,油漆工。2014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玉环县看守所。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新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台玉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杜新永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杜新永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新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新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新永撤回上诉。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代理审判员 朱 兴代理审判员 周海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