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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石某某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徽县人。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2013)略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确定:婚生子石某甲由原告文某某负责抚养,被告石某某自2013年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石某甲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止。但被执行人石某某仅支付2013年子女抚养费,未支付2014年子女抚养费36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石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石某某于当日向本院交纳2014年子女抚养费3600元和申请费50元,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已领回全部执行款。综上,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2014年子女抚养费36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略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确定的2014年子女抚养费3600元的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石某某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明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