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王长林与蛟河市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王长林与被告蛟河市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林,蛟河市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309号原告王长林,男,62岁。被告蛟河市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倪建勇,经理。被告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法定代表人石玉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林与被告蛟河市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王长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岩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