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杰刚与郭海新丁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刚,郭海新丁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刘杰刚被告郭海新丁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刚与被告郭海新、丁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相关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封或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丁秀平在邮政储蓄银行惠民县城区支行账户62×××72,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