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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洪斌与祝启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西河路支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斌,祝启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西河路支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杨洪斌。被告祝启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西河路支行。负责人马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斌诉被告祝启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西河路支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受理费552.5元,由原告杨洪斌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