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葛兆新与被告徐效伟、魏显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兆新,徐效伟,魏显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89号原告:葛兆新,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丁月红,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效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魏显国,男,汉族,致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兆新与被告徐效伟、魏显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兆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