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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海淼,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现��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子吴某乙。2014年1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力  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梓君(代)附本���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