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姜贺欣与王秀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贺欣,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姜贺欣,男。被执行人王秀兰,女。本院在执行姜贺欣与王秀兰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继承人姜志凤生前坐落于鹤岗市向阳区光明路43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向阳区字第QZ10074401号、另一户坐落在本市光明路43号办公用房,产权证号:向阳区字第QZ10074390号、另有一工业用地2,796.96平方米,坐落在本市向阳区光明路43号平方米的房屋均由原告姜贺欣一人继承。经被执行人协助现已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姜贺欣与王秀兰继承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