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周某某,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被告邓某某,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考虑到夫妻一场,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陆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