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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49号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63年6月14日,汉族。被告雷某某,男,出生于1962年7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