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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行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曹广振与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建稳,田丹丹,曹广振,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菏行终字第142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郭建稳,农民。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田丹丹,农民,系上诉人郭建稳之妻。委托代理人:张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广振,居民。委托代理人:戴振。一审被告: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成武县永顺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田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凡贵。上诉人郭建稳、田丹丹因被上诉人曹广振诉一审被告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建稳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顺,被上诉人曹广振的委托代理人戴振,一审被告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凡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成武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天正审 判 员  李胜力代理审判员  庞 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继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