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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爱香与被告乔文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香,乔文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孙爱香,女,1974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张敏,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乔文乾,男,1977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香与被告乔文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香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爱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庆 合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胡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俊 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