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丁阳与王海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07092)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092号原告丁某,女。委托代理人周蔷薇,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树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尤亚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12日生育一子王某甲。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不合,婚后频繁争吵,长期冷战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可,婚生子王某甲年纪太小,以后会改正其不当行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左右认识,2007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7月12日生育一子王某甲。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原因偶尔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未分居。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和睦相处。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系因双方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发生争吵。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原告应给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今后应互相理解、互相爱护、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气氛。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尤亚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