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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甲与侯乙、侯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甲,侯乙,侯丙,侯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72号原告侯甲。委托代理人巴波,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乙。被告侯丙。被告侯丁。原告侯甲与被告侯乙、被告侯丙、被告侯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巴波、被告侯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丙、侯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甲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父女关系,除生育三被告以外,另育有一子侯A,现原告与侯A共同生活。原告自有住房位于上海市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因该房太小,故以每月1,500元租金出租,另在本市金山租房居住。其每月的具体开支为:水电煤费用1,000元、保姆工资4,500元、膳食费3,000元、保健费2,000元、医药、交通费1,000元、保姆生活费1,500元,除去原告退休金每月3,000元、房租收入每月1,500元,还需11,900元应由四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2,990元。现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按月支付赡养费2,990元并每人各补付2010年7月至2014年6月的赡养费221,400元。被告侯乙辩称,对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具体理由为:1、自己退休工资每月2,857元,比原告尚低;2、2013年和2014年已经为原告支付过医疗费,今后亦愿意承担原告四分之一的医疗费;3、原告有自己的住房上海市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无需在外租房,原告应住回自己住房;4、原告有四个子女,无需另请保姆,自己愿意与其他子女一起轮流上门尽赡养义务。综上,不同意补付赡养费,不同意按月支付赡养费,愿意按医疗费的实际支出承担原告四分之一的医疗费。被告侯丙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自己愿意尽义务,可以轮流上门照顾原告,或者子女适当共同补贴,让原告去养老院生活。被告侯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育四个子女,除本案三位被告外,另育有一子。原告名下有上海市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目前原告借房居住在外。现原告要求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990元,并补付2010年至2014年6月每人各221,400元。审理中,原、被告意见不一,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赡养的形式有不同的方式,要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并且原告的生活方式、生活开销以及要求子女承担的赡养方式都应采取合理的状态,以便原告能安心养老,子女有承受的能力。我们国家为老年人养老也提供了较多的方式,原告及原告的子女应用积极的方式寻找最好的办法。原告每月的退休金为3,000元左右,原告名下亦有市区的自有住房,根据原告的陈述,其医疗费用也是由四个子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结算,故本院认为原告的收入水平、住房条件是可以的,且原告发生在外租房、雇佣保姆等重大开支时未告知三被告,故时隔四年之后再要求三被告补付的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考虑到三被告之前未向原告支付赡养费,且原告年事已高,故三被告应当给予一定的赡养费使原告更好的生活,现本院根据三被告的经济条件并结合原告的自身状况酌情确定三被告各自应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50元。关于医疗费的问题,双方原对原告的医疗费已有约定的处理方案,且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已发生的医疗费自费部分收据,故本案对医疗费问题不作处理,应以继续原约定的处理方案为妥。被告侯丙、侯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侯乙、被告侯丙、被告侯丁每月各支付原告侯甲赡养费250元;二、原告侯甲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侯乙负担16元、被告侯丙负担16元、被告侯丁负担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逸审 判 员  肖 英人民陪审员  王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项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