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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在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西张楼村其家菜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50株。2014年3月19日,成武县公安局已将罂粟幼苗铲除并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成武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成武县公安局扣押清单、销毁证明及照片、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小桥行政村证明;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李某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种植罂粟205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当庭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