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魏××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男,38岁(1976年3月26日出生)。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4)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雅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于2014年9月14日、9月1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郝庄村租住的房屋内,先后两次容留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二人在网吧内吸毒时被民警查获。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魏××于2014年9月14日、9月1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郝庄村租住的房屋内,先后两次容留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唐××、樊××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和到案经过,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魏××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检举揭发唐××容留吸毒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莹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刘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