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毛定楷与李家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定楷,李家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毛定楷,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李家军,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定楷诉被告李家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定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定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毛定楷负担。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忠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