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毛定楷与李家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定楷,李家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毛定楷,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李家军,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定楷诉被告李家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定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定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毛定楷负担。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忠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