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谷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2015)谷民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王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李彩霞,女,生于1975年7月22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被告王璞,男,生于1976年7月21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彩霞与被告王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彩霞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彩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