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诉锦宸集团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负责人吴谊农,该公司经理。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焕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责人曹植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诉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30元,由原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东海审 判 员  马 宁代理审判员  毛海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