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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诉初字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洪春与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春,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诉初字00009号原告李洪春,电话。被告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114882-7,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杨圩路。法定代表人田学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洪春与被告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告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向不特定人借贷,且数额较大,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本案可能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组成部分,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应作为民事纠纷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洪春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天宇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