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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商初字第15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陈瑶与陈瑶、吴风贵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陈瑶,吴风贵,丁依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586-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法定代表人:徐俊。委托代理人:徐晓东。委托代理人:章聪。被告:陈瑶。被告:吴风贵。被告:丁依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陈瑶、吴风贵、丁依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6元,已减半收取3073元,保全费2136元,合计5209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晶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