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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绍杰与王泽敬、刘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绍杰,王泽敬,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473-1号申请人宋绍杰,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泽敬,男,汉族,大学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大专文化,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泽敬、刘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泽敬、刘丽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人过程中查明诉讼中以对被执行人王泽敬位于菏泽市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进行评估,即将到查封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泽敬位于菏泽市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和出售,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王福杰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