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建付与被执行人 河南乐通电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付,河南乐通电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谢建付,男,1975年8月20日生。被执行人河南乐通电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任经理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再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乐通电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0.81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谢建付与被执行人河南乐通电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文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