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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银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422号原告银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李某。婚后因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加之被告爱赌博,不挣钱,双方常发生纠纷。2002年,被告独自去新疆打工,一走几年音信全无,原告独自将小孩带大。2011年底,原、被告回到老家过年,被告赌博更加厉害,无奈原告离家外出务工,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请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2002我去新疆务工是事实,但2011年底又居住在一起了。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李某,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原告、被告均常年在外务工,两人婚后生活聚少离多,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仅提供了双方身份关系证明,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2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属事实婚姻。婚后生育了一子李某,可见双方在婚后培养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均常年在外务工,夫妻间缺少沟通,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双方之间并无大的矛盾产生,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夫妻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双方之间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银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银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银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银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