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对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组织代码01126965-6。被执行人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兰博路3399号第六幢A区。申请执行人市工商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市工商局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4)65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工商局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4)652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市工商局对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本院认为,市工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4)65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4)652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60000元及加处罚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开宇审判员 薄宜文审判员 何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亚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