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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梁洪英诉梁洪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00455号原告梁洪英。被告梁洪昌。委托代理人梁井顺。原告梁洪英与被告梁洪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洪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文平审 判 员  孙 皎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