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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富有诉被告姚广周、范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富有,姚广周,范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777号原告韩富有,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被告姚广周,男,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范玉琴,女,1960年8月8日生,汉族。关于原告韩富有诉被告姚广周、范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富有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韩富有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领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