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富有诉被告姚广周、范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富有,姚广周,范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777号原告韩富有,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被告姚广周,男,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范玉琴,女,1960年8月8日生,汉族。关于原告韩富有诉被告姚广周、范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富有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韩富有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领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源: